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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要点梳理

发布时间:2024-05-21 13:32:20作者:liangfeilong 来源: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

  2019年9月27日,《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经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以下简称条例),于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是全国首部省级知识产权保护的综合性地方性法规,对我市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创新活力,营造尊重知识价值、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必将产生积极影响。

  《条例》共六章五十八条,内容包括总则、行政保护、社会保护、纠纷解决机制、执法与处罚、附则。

  《条例》明确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原则和要求,强化了知识产权协调机制,厘清了知识产权部门职责,加大了行政和社会保护力度,完善了纠纷解决机制,提升了违法成本。

  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原则和职责,形成保护合力

  (一)明确本市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应遵循原则:全面保护、严格保护、平等保护、依法保护

  (二)统筹各相关部门职责,构建高效管理的协同工作机制:

  1.明确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知识产权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协调解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明确知识产权、市场监督管理、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版权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明确人民政府、新闻媒体、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保护职责。

  3.支持国家级开发区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进行探索创新;

  4.加强京津冀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完善协同工作机制;支持京津冀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等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互助与协作。

  二、规范行政保护,提高保护效能

  (一)强化重点领域监管

  1.依法查处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

  2.依法查处假冒授权植物新品种的行为,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

  3.依申请调解著作权纠纷;

  4.依法查处侵犯著作权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二)加强分析评议

  1.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加强对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工作的指导;

  2.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会同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进行知识产权分析评议;

  (三)推动产业发展

  1.为新兴产业的专利申请提供优先审查通道,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2.支持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的创造和保护,推动文化产业创新发展;

  3.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促进软件产业和信息化发展;

  4.鼓励引导老字号的商标注册、域名注册或者专利申请;

  5.加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培育知名度高的地理标志产品集群;

  6.促进现代高效农业发展,促进植物新品种转化与推广。

  (四)选聘技术调查员

  三、推动社会参与,营造保护环境

  (一)发挥社会力量作用

  1.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制度;

  2.商业秘密权利人建立健全商业秘密管理制度;

  3.行业组织加强对行业内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监督,制定行业知识产权保护自律公约;

  4.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知识产权内部监管机制;

  5.展会举办单位依法保护参展方的知识产权。

  (二)培育专业人才

  1.鼓励高等学校设置知识产权相关专业或者开设课程;

  2.培养、培训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所需人才;

  3.注重利用知识产权信息发现人才。

  (三)创新治理模式

  鼓励公证机构创新公证证明方式,优化服务知识产权保护的公证流程。

  四、完善纠纷解决机制 加大保护力度

  (一)建立完善纠纷多元解决机制

  1.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依法对知识产权纠纷作出行政裁决;

  2.鼓励社会组织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机制;

  3.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指导社会组织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

  五、重视执法与处罚 构建保护屏障

  (一)明确职权

  1.明确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管理部门调查案件的职权;

  2.明确在本行政区域内侵犯同一知识产权的案件可依法合并处理,对跨区侵犯同一知识产权的案件可以依法请求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处理。

  (二)加强各领域执法

  1.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知识产权虚假宣传等行为;

  2.加强对网络环境的监督;

  3.对经认定的商标侵权行为,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4.侵犯著作权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

  5.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查处;

  6.对经认定的植物新品种侵权行为,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

  (三)加大处罚力度

  1.因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五年内重复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应当对其依法从重处罚;

  2.拒不执行已经生效的知识产权判决、裁定和决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有关信息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系统;

  3.有知识产权严重失信行为的,自其发生严重失信行为之日起三年内,按照规定采取下列联合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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